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拘留13日!尚义一男子非法熔炼废旧编制袋生产……
尚义县公安局
行政处罚决定书
尚公(食药)行罚决字〔2021〕0554号
被处罚人赵xx,男,居民身份证号码:xxxxxxxxxxxxxxxxxx,xxxx年xx月xx日出生,x族,xx文化, 户籍所在地: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xxxxx村xxxxxxxx号,现住址: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xxxxx村xxxxxxxx号。
现查明: 2021年11月14日10时许, 尚义县公安局食药大队和尚义县xxxxxxxxxxxxxxxxxxxx村查获一非法塑料颗粒加工厂。经查, 2021年6月至 今石xx范家村居民赵xx负责提供厂房设备,辽宁省北镇市居民邸xx负责管理 和指挥生产,二人雇佣并安排多名工人通过电炉熔烧的方式非法熔炼废旧编 制袋生产塑料颗粒。 其生产工艺产生有毒有害废气非甲烷总烃,生产期间对 有毒有害废气未经过任何处理,直接排放到大气污染环境和危害公共安全。
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、证人证言、环保部门移送资料等证据证实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之规定,现决定对赵 xx行政拘留十三日。
执行方式和期限:由尚义县公安局送张家口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 日。
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口市公安局 或尚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尚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